杭州人周红亮现年60岁,活了大半辈子的他做梦都没想到,有一天自己会成为被告。开发商认为当年与周红亮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红亮返还房子并限期搬离。这一消息让周红亮全家人寝食难安。
时隔多年突遭起诉
这件让周红亮一家人揪心的事,还得从当年买房时说起。
2001年5月20日,周红亮向开发商浙江华夏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面积为97平方米的住房——也就是他们全家人目前居住的婺江路38号1幢3单元602室。“这套房子总价23万元,买的时候已经是现房,当时看了之后对地段和交通都还算满意,于是就咬了咬牙决定买下。”周红亮妻子朱女士向记者回忆了当初买房时的情景,为了凑齐这笔购房款,他们不得不四处告借。
周红亮购买的这套房子实际上是近江村的安置房。这批房子总共有7幢约300多套,由浙江华夏和近江村共同开发,部分房源由浙江华夏支配并对外销售。这些房子销售时虽然已是现房,但并没有房产证,开发商承诺购房者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
周红亮与开发商签订的这份购房合同是这样约定的:“房产证的办理,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拆村建居条款办理。由目前近江村村民房产证,转为市房管局发放的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周红亮买下的这套房子,目前只拥有近江村村民房产证。
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周红亮家的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和他相同情况的还有其他200多户。“我们全家人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从来没想过要卖房,老实说有没有房产证,我们并不是很在乎。房子是我们花钱买来的,总不至于有一天被人赶到大街上去吧。”朱女士告诉记者,几年下来,房产证的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然而今年6月29日那天,许久未与业主联系的开发商,突然给周红亮家打来了电话。“对方告诉我说,过两天会有传票到我家。我从来没打过官司,根本就不知道传票为何物。”接到电话的朱女士,一开始并没有把开发商的这番话放在心上。
直到7月2日法院工作人员将通知书送来了,周红亮一家人才得知自己被开发商起诉了。开发商要求返还房子,这一诉讼请求更让周红亮感到五雷轰顶。
诉前调解不欢而散
7月5日上午,浙江华夏起诉周红亮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在上城区人民法院7号庭进行诉前调解。周红亮妻子朱女士以及另两名委托人参加了调解,浙江华夏法人代表没有露面,只派出一名代理律师“应战”。此外还有10多名业主,旁听了调解会。
法官介绍说,浙江华夏此次一共起诉了两名业主,但和另一名业主已达成和解,因此目前的被告只剩下周红亮一人。这么多业主当中,为何选择周红亮作为起诉对象,调解会上这一问题被多次提及,但浙江华夏代理人花律师均沉默以对。
浙江华夏在诉状中称,周红亮当年向其购买的房屋是集体土地,双方买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无效,双方应返还各自取得的房屋和房款。也就是说,周红亮应该把房子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则将周红亮当年支付的23万元购房款归还周红亮。
诉状一宣读完,现场气氛就变得不可开交。“房子不是偷不是抢来的,而是正大光明向开发商买来的。我们在里面好端端住了10多年,怎么突然就说合同无效呢?”朱女士当场情绪失控,开发商要求其返还房屋,这一结果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哪怕只是假设。
周红亮的委托人则针对花律师的诉状提出质疑,认为开发商明知买卖行为违法,却把房子卖给购房者,这种违法行为理应遭到处罚。可是开发商非但没有遭到任何处罚,反而以此为由要求判定合同无效,以此获得10多年来房价上涨产生的暴利,一旦这样的主张得到支持,就是对开发商违法行为的纵容。
而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其他业主,也当场向花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疑虑:“如果这场官司你们打赢了,你们下一步是不是就要将我们也告上法庭?”对此花律师依然没有给出任何回答。整个调解过程,双方并没有唇枪舌剑,而完全是一边倒。花律师几乎一言不发,业主方面的质疑声则一浪高过一浪。
“如果开发商一定要把房子收回,你们会提什么样的要求?”试图调解的法官如是询问朱女士,这其实也是调解当中最关键的问题。花律师也表示,可以把朱女士提出的要求带给开发商。朱女士当场提出了实物补偿、现金补偿等几种方案,但由于双方差距过大,最终调解会不欢而散。根据法律规定,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
业主:谁会成为下一个被告?
虽然还没有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但周红亮一家人已经被气得不轻,尤其是亲自参加调解的朱女士。
“自从7月2日得知被开发商告上法庭之后,我几乎没有睡过一天安稳觉,几天下来已经足足轻了10斤。”7月10日,朱女士告诉记者说,她这几天经常会做噩梦,梦见自己家的房子被开发商收回去了,全家人无家可归。
朱女士说,虽然亲朋好友告诉她,开发商不一定能打赢这场官司,但她还是忐忑不安。从2001年到现在,杭州的房价翻了几番,他们家边上的一个小区房价都到2万元/平方米了,万一开发商赢了只退还给他们当初的23万元购房款,这么点钱在杭州还能买到什么样的房子?一想到这些,朱女士就会本能地紧张甚至全身发抖。
而更多的业主,则是后悔当初买了这里的房子。“10多年前房屋买卖,根本不像现在这样规范,购房者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其实我们买这里的房子,倒并不是贪图便宜,这里的单价只比附近小区的商品房便宜了200元/平方米。”业主赵先生感叹说,要是当初买了有房产证的商品房,日后就不会碰上这么多的麻烦事。
事实上众多业主心里十分清楚,一旦开发商打赢了跟周红亮的官司,他们也随时都会成为下一个被告。虽然前几年在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事情上,业主们并不团结,但这一次他们却相当团结。不过业主们虽然觉得道理是站在他们这一边,但是对于这场官司的结局,他们心里实在没有底。
律师:购房者可向开发商追索差价
房屋买卖违反了相关法律,开发商是否可以此为由,宣告购房合同无效?对此,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肖琳律师提出了异议。
“购房合同与土地管理法相抵触,开发商却公然售房,有欺诈之嫌,应该说购房者是受害方。在这种情况下若购房者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可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肖琳律师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宣告合同无效是合同主体中利益受损的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在这一事件中,开发商利益并未受损,而且还是过错方,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合同无效。
此外,肖琳律师还认为根据《合同法》,开发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一事件中,如果开发商向购房者销售的是拥有合法产权的商品房,那么房价增值空间显然要比现在高得多,因此购房者可向开发商追索差价部分。即便开发商要收回卖出去的这套房子,退还给购房者的也不应该仅仅是当初的购房款,而应参照目前同等或者相近地段商品房的价格。
截至本报发稿前,周红亮尚未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