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建好后,开发商寄出入住通知书,业主却称没有收到,双方就这份通知书扯起了皮,延迟了收房。海淀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付首付款后,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后来开发商的确曾通过EMS向张先生邮寄入住通知书,但未见张先生的签收记录,张先生称未收到这份函件。开发商又通过EMS向张先生发函,要求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而张先生收到函件后,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律师函,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发送收房通知。开发商回函称他们已发送过入住通知书,并由物业公司代收。张先生并不认可,认为物业公司无权代收,坚持称开发商未按约发送入住通知书造成他无法收房。
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在张先生明确表示未收到入住通知书时,未采取继续送达的相关有效措施,而要求张先生直接办理入住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而张先生则在开发商明确邀请可以直接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未实际办理入住手续,坚持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送达入住通知书,双方均存在不理性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目的的过失。被告公司作为专业房产开发商,对房屋销售、交接应该具有更丰富的知识经验和信息资源,因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张先生未积极主动办理入住手续,坚持等入住通知书到达,也存在不理性之处,因此应承担次要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赔偿张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