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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明确告知 业主收房才知房子不在小区里

  “当初就是冲着小区的品质和环境才买的房子。可没想到,到头来房子居然不在小区里”。近日,合肥市融科九重锦小区16号楼的不少业主联名向该市有关部门反映,交房时才发现,他们买的商品住宅不在小区的院子里。不少业主要求,小区的围墙应该把16号楼也封进去。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小区每个出入口都设有岗亭,所谓的16号楼与小区紧紧相连。可现在16号楼的背后有一道高高的铁门,把该楼分隔在小区之外。16号楼仿佛成了一块被“甩”出去的“飞地”,楼下既没有绿地,也没有停车位,光秃秃的水泥砖地面伸向不远处的马路。如果不是有着统一的外立面,这栋楼仿佛与紧相连的小区没有多大关系。

  “小区优美的环境现在只是我们眼前的一道风景。”一位业主告诉记者,倘若自己平时进入小区休闲散步的话,还必须经过身后的这道铁门,或者从小区其他的大门。“这样一来,我们和这个小区还有什么关系呢?小区的环境、设施对我们来说又有什么意义?”此外,这位业主认为,16号楼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如果我们早知道,这栋楼不在小区里面,就绝对不会买。”16号楼的业主黎女士表示,去年10月来看房时,售楼部的一名销售人员带她在小区院子里转了一圈。至今,她还记得那位销售人员的姓名。“当时她说,小区人车分流,将来的绿化比现在图上看到的还要好”。

  “售楼小姐根本没有告知我们,这栋楼不在小区里。”黎女士抱怨道,作为普通购房者,谁都会认定16号楼应该在小区里。

  16号楼的业主詹女士向记者介绍道,当时售楼部的人同样没有告知该楼不在小区里。“当时我们提出去看看16号楼,售楼小姐说正在施工,不能进去。”交房之前,詹女士又一次来到现场时才发现,16号楼不在小区里面。

  “如果我一个人不知道,也就自认倒霉了。”詹女士说,交房当天才发现,几乎所有的业主都不知道16号楼不在小区内。

  一位业主向记者出示了当初在售楼部拿到的相关宣传册。他表示,从效果图上并不能断定,16号楼不在小区之内,16号楼和小区之间并没有标注围墙。他告诉记者,当时售楼部的沙盘上也没有清晰地标明,16号楼在小区之外。他还向记者展示了沙盘照片的复印件。

  那么销售人员到底有没有告知16号楼不在小区里的事实呢?

  记者采访了开发商合肥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说,规划部门的许可证上写得很清楚,如果业主问的话,应该会知道的。但是有业主质疑,普通购房者怎么能看到开发商的这些证件呢?

  工程部一位姓卢的工作人员说,“我们问了置业顾问,他们说向业主告知了。”

  针对16号楼大部分业主提出的将16号楼也纳入小区封闭管理的要求,这位姓卢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不是我们说的算,要重新向规划局报批。”如果把16号楼划入小区,需要小区2/3的业主同意。

  那么,16号楼被隔离出去,是否合乎规划呢?5月23日,记者采访了合肥市规划局的相关负责人。

  “规划上16号楼就是隔出去的,以后也没有调整过。”该局规划管理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16号楼的背后是一个内街,必须独立出来。

  对记者提出的,既然是住宅,为什么要独立在小区之外,这样的规划是否合理的疑问,该负责人表示,只要法律允许,开发商愿意做什么产品,就做什么产品。

  记者随后向规划管理处一位姓桑的副处长出示了一份该局向社会公示的该小区相关图纸,这份图纸显示,在16号楼的前面还设有一个行人路口。一位业主曾向记者表示,“从这份图纸上看,16号楼就在人行路口的里面,它不就在大门里面吗?”

  “行人入口不一定就是门,我们考虑的而是交通布局,至于在哪里设岗不设岗,不是规划局管的事情,那是物业管理的事情。”他解释道,“人行入口是泛泛的概念,只要行人能通过,就可以视作行人入口,我们不作强制要求。”在他看来,小区可以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自行做内部的分隔。

  他表示,这是属于物业管理的问题。“开发商没有与业主及时沟通,如果在销售的时候就说明,这是分开管理的话,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

  记者从合肥市信访局了解到,该局已经牵头规划、房管等部门正在对这一事件进行协调处理,目前尚未拿出具体处理意见。

  针对这一事件,记者采访了合肥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朱德开教授。他表示,消费者不是专家,开发商有义务告知与消费者有重大关系的细节。“从此事看,开发商告知不明确。”

  “既然是住宅,就应该在小区里,这样也便于统一管理,如果性质是商业,独立出去,倒可以理解。”他认为,如果考虑把16号楼纳入封闭管理,首先应当尊重16号楼以居住为目的的业主的意见,然后再征得其他业主的意见,通过合法的方式协商解决。

  据了解,16号楼以小户型为主,楼下2层均为商铺,不少业主都以出租和投资为购房目的。因而开发商提出,如果将16号楼圈入小区,势必影响投资型业主的利益。

  针对这一情况,朱德开表示,目前房地产宏观调控形势下,应当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而有意识地引导消费者投资型购房,这与当前的宏观调控精神是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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