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但被告却一直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原告罗某标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权退还原告罗某标购房款2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2万元。
2011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中山市小榄镇长龙巷的一处房地产转让给原告,该房产总价款为60万元,原告先付20万元给被告,剩余款项于被告6个月内将房地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产证交付给原告后支付,如被告未配合原告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或未能在6个月内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被告除需支付第一期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外,还需支付该房产总价款20%即12万元的违约金。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6个月内办理房产证的期限,被告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3.2万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权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合同签订且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首期房款后,至今仍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告违约需支付利息的利率,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4月27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且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金额已远高于其实际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支付利息3.2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