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咨询:2010年8月,我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买后不久,房产公司将楼顶租给一通信公司安装了广告牌。我们业主要求分享租金,但房产公司称可以支付9000元补偿顶层居民损失,而对业主提出平分租金的要求不予理睬。请问,我们有权分享收益吗?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波: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地基、楼顶、梁柱是建筑物的法定共有部分,属于维持建筑物本身牢靠安全与完整的部分。楼顶对整个建筑物的构成、外观等具有决定性作用,并且对顶层及以下所有人均有裨益,因此,也属于共有部分。该楼顶在房屋出售后,已经由购买房屋的居民所有,通信公司在楼顶设置广告牌,必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同意,并将租金作为共有部分的营利性收入交付给全体所有权人。房产公司私自与通讯公司签订楼顶租用合同,侵犯了住户的共有权。
全体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房产公司所得收益予以返还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