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房产新政已出台,在时间和条件均不允许的情况下,中介公司仍组织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买卖,最后被法院判决赔偿卖房人经济损失2000元。
2011年2月28日,涂某、李某在南昌市某房产中介公司组织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涂某将其在南昌市北京西路的一套售价为440000元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约定,若因房产政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使李某不能顺利购买此房产,三方之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时,涂某委托南昌市某中介公司向李某收取定金20000元,并将其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由该中介公司保管。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买卖双方才发现南昌市房屋限购政策已于2011年2月20日出台,因李某非本地户籍,经核查,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未到一年,不符合南昌市新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中房屋购买人的条件,因此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某遂要求退还20000元定金并解除合同,涂某不同意,故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定金20000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南昌市某中介公司返还房产证,并与李某一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南昌市房产新政的出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且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0000元定金应当退回李某。但是,被告南昌市某中介公司在南昌市房产局2011年2月23日组织的政策培训中已明确知悉房产新政已出台,在时间和条件均不允许的情况下,仍于2月28日组织原告涂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合同,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