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户因开发商逾期交房,与开发商发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该购房户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逾期交房的损失。昨(1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开发商赔偿购房户1万元。
2007年8月10日,市民刘俊(化名)购买了南充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并按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但该房地产公司却未按时向刘俊交付房屋,从而双方产生纠纷,刘俊一气之下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此案时,原告刘俊认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明确了交房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就是违约,就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为被告的房地产公司则认为:逾期交房是因为不可抗力,2008年因受汶川大地震影响,造成建筑停工,再加上检查维修相关设备、设施,延误了交房时间,因此,房产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给双方客观分析了逾期交房的原因,既有地震造成的危害,又有开发商在处理客观事件和法律事务上的失误。
10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自愿补偿原告刘俊10000元,双方就此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