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建办房函(2009)787和四川省建设厅川建房发(2009)395号文件精神,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现将我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同时还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三、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房地产销售管理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
1、已达到规定的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超过“行政告知书”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预售)的,以及之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申报备案。
2、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不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商品房定价不合理等,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订销售方案,重新申报备案。
四、预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五、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信息公开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和销售方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
六、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出租)商品房。公开披露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应当作为合同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地产上市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已确定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地产的,应当按照存量房办理。
八、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变更
已备案的销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变更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撤回和变更相关程序办理。
九、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租赁)商品房的,经查实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计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降低直至撤销资质处理。
十、未办理销售方案备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十一、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视作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