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发30多年来,我们除了收获巨大的社会财富和GDP之外,还收获了一项副产品,那就是商人行贿、官员受贿,官商勾结成为中国经济的最显著标志。但一般行为的受贿,作为官员是一种被动行为,一般是商人主动送“钱”上门。如果官员主动索贿或联合行贿者进行诈骗,就不应当是受贿这么简单的事情了,应该罪加三等。
近日网络流传一则消息,说有开发商向媒体自曝拿地潜规则:双方提前签好协议,约定一个土地保底价。实际操作的拍卖价一般远高于协议保底价,如果最后仍由该开发商拍得,政府便将高于保底的差价部分归还;若由其他开发商拍得,差价便由该与政府签有协议的开发商和政府按比例分成。许多“地王”,就是这样炮制出来的。
某些地方政府坐庄,开发商做托,联合推高土地价格。此消息最令人难以置信之处在于,它揭示了一种官商联手进行商业欺诈的新模式。该模式之“新”,非指其始于今日,而是在此之前,没有被公开披露,不为公众所知。在官场商界的“业内人士”那儿,这应该早已是通行规则,不如此反成“过街老鼠”。
地产拍卖是公开的商业行为,在这种行为上买卖双方联手做假,误导公众,损害同行,其性质与企业虚假注册、虚假广告或其他商业欺诈行为并无根本不同。人们知道,其他商业欺诈都是违法行为,不但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还须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同样是以虚假信息欺骗公众与同行,同样是为了实现自我的非正当利益(开发商为了推高房价,地方政府为了推高地价),同样造成了他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不但参与拍卖的其他开发商身受其害,地价、房价人为飙升后,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广大消费者)。
仅仅因为这一欺诈的行为主体之一是地方政府,这种犯罪就不但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受损者也无处索取赔偿。所谓刑不上大夫,是典型的只许官方防火,不许民间点灯。
同样是商业犯罪,由于涉及政府,似乎就具备了某种“合法性”。某些地方政府打着振兴地方经济,改善城市面貌的旗号,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制造地王、推高房价,这实质上是对法制社会的最大藐视。
在很多官商勾结案件中,受处罚的往往只有商,不见官。因为官员都是集体行为,为了所谓的大众利益。河南郑州“经适房建成别墅”事件曝光后,郑州市取消了天荣公司经适房建设计划,责令其停工;并对违法建设工程处以总造价5%~10%的罚款。但对同样负有责任的郑州市规划局、房管局、国土局和建委等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却未作任何处罚。上海楼脆脆倒塌后,梅龙镇镇政府的官商们至今还不是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