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一套面积102.96平方米的“物管用房”,成都一开发商与一物管公司对簿公堂。
7月22日,开发商成都文森特置业有限公司起诉成都丰年物业管理公司,以拥有房屋产权为由“讨回”其2003年就已交付使用自今的新玉林城市公寓位于6单元2楼203号的“物管用房”。当天,成都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庭审双方激辩“物管用房”产权
据开发商代理律师陈述,2003年5月,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新玉林城市公寓交给成都丰年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为期5年的前期物业管理,并将自己享有产权的位于该楼盘6单元2楼203号房提供给物管无偿使用。开发商于今年3月25日,要求物管退还房屋,但遭拒绝。丁拿出一份包括2500余平方米的“大产权证”指出,其中,包括现被物管公司占用的203房(面积为102.96平方米)。对此,物管方和业主现场质疑“为什么没有拿出单独的203号房的分户产权证”?物管方也拿出有力证据,开发商售楼时的DM单上明确指出203房属“物业管理房”,现在的203号房,就是开发商以楼书形式承诺过的“物业管理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归全体业主。
对于该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商代理律师称,现该房门牌位置已变,并称在实际的修建过程中,物管用房已另有所指,即时现在的“收发室”、“门卫室”、“配电房”等。
法庭进行了2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由于双方分岐较大,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开发商代理律师称可打赢官司
昨日,记者多次联系开发商未果,不愿露面的成都文森特置业有限公司现全权委托给其代理律师丁律师处理对外工作。丁律师告诉记者,“现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可能是考虑到当时庭审时,业主们情绪都
比较激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比较谨慎,一时出不来结果。不过,我对这场官司获胜抱有信心。”丁律师说,“现在毕竟是法制社会,法庭肯定会作出合法判决。”丁指出,事实和法律手续比较清晰,此案两个争议焦点,其一,是开发商提供的“物业管理房”,只是作为一个参考,不能作为合同要约;其二,开发商在规划和报建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房了。
律师关键得看公摊和产权证
四川公生民律师事务所吴顺文指出,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指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过,该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当配备多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这为开发商留下了法律空间,也是开发商与业主引发争端的根源。
对本案来说,吴顺文律师指出,开发商和业主所争论的203号房,应当看该套房屋面积是否已进入楼盘的公摊,其次,该套房屋能否有合法的产权证。开发商不能仅仅拿出一个大产权就说明房屋是他的。大产权,只能说明楼盘是他们开发的,如果开发商能拿出该套房屋的分户产权,才算是开发商拥有该套房屋权属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