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一栋在建的13层住宅楼连根拔起、整体倾覆。事情发生后,在业主维权这个问题上,法律专家给出的意见比较一致,就是按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对于还没有交付的产品,在未交付阶段发生毁灭损失的话,应该由产品持有人进行相关赔偿。也就是在本案中,应该由开发商为业主全额退还相关购房款。法律上是解释了这类责任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但现在的问题是开发商有没有能力承担这个责任,有没有能力对业主们进行赔偿。
大家都知道,房地产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开发商盖房的钱少量是自有,更多的是依靠银行贷款和商品房预售款来维持工程进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购得土地后,手上的钱财其实已经所剩无几了,没有银行的贷款和预售房款,工程几乎是无法展开的。现在房子出了事故,业主们都要讨赔偿,但该还的银行贷款和利息得还,该支付的各类工程款、开发费用还得支付。开发商肯定无法掏出钱来按业主购买时的价格来进行赔偿,更不要奢望计算市场溢价部分了。有限责任公司,大不了破产一走了之,就算抓几个贪官,玩忽职守的工头,百姓的血汗钱还是无法讨回。
这个案例既让我们看到我国房地产业监管的不足,更显示了行业在风险事故事后善后处理办法的缺失和不完善。亡羊就得补牢,是时候建立一个新的“办法”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新事故了。另外我补充一下,最近中央出台了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到20%(原比例为35%)。可相关配套政策似乎没有一并考虑。大家都明白,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小了,项目风险自然大了,影响的可能是业主、银行、施工单位等等。总不能老是事后擦屁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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