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基石。
当中国实行了市场经济模式以后,这种以交换、资源自由流动等为特点的经济,遭遇到了社会基石--计划经济时期产权制度的制约。于是,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也拉开了产权制度向市场靠拢的步伐。
曾几何时,土地的非商品属性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性优越之一,在市场的冲击下,我们终于选择了两种经济制度边缘性土地制度--城市土地制度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代表国家的城市政府,可以出售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如果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首先完成权属的转移,即把农村集体所有变成国有,或者说政府垄断土地所有权买卖市场。
这样的土地制度,以比较小的改革成本,基本满足了市场对土地制度的要求。但是,一旦涉及深入的问题,这样的产权制度会显示出和市场的潜在矛盾。
物业税就是其中之一。
当房价持续快速上升的时候,政府欲想控制炒作、控制房价,物业税是一种手段,因为没有物业税,政府只好让银行来承担物业税的功能,导致银行不是以考虑客户的还款风险为导向,而是考虑客户的“消费行为”(拥有几套房子)“是否合理”为导向,银行难以做到、监管成本很高,这事与规律背道而驰的规定,理当如此。
于是,物业税再次提到议事日程。
物业税,征收的难度很大,但是,我以为操作性的问题尽管很大,依照中国人的聪明才智,都会有解决方案,产权上的问题就不会那么简单了。
物业税是“进口货”,在原产地都是针对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当我们要推行房产税的时候,社会个体应该有权质问--物业税是拥有财产的保有税,我们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真正的保有者是政府,缴纳物业税的也应该是政府,有些像房东出租了房子,应该缴纳物业税而不是租客的道理一样。
还有一问题也是来自于产权制度的,就是政府的双重身份--行政管理者和所有者,当政府出售土地和征收物业税的时候,前者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规则进行的,后者是以行政管理的身份、规则进行的,中国曾经在把所有者、行政管理双重功能混搅上吃过不少亏,如今,涉及物业税上,似乎又陷入了混搅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的功能,操作上应该让本来就难的物业税更难。
只有一种情况会让物业税简洁,成为中国国情并且有理论依据==因为我们不是针对所有权征收物业税,因此,我们等于把几十年的全部或部分土地出让金,变成物业税分期缴纳。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的核心就是产权,产权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更加重要,例如,当西方要实行市场经济的时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了社会立法、司法等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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