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金阿姨受雇在还在装修的房子中进行清洁工作,却一下子从楼梯口跌落摔伤,从此她的人生只能在轮椅上度过。可是,装修公司和业主均称“唔关我事”,这使金阿姨的生活顿时陷入了困境。近日,南海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金阿姨获赔12万多元。
装修清洁摔伤致残没人“认账”
去年1月5日,金阿姨被雇来到南海某小区一正在装修的住宅单位进行清洁,工作中,金阿姨从楼梯口跌落摔伤导致双侧下肢截瘫。后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金阿姨多次找装修公司、包工头、业主,结果谁也不认赔,后来金阿姨将5人起诉至南海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合共76万多元。
住宅单位的业主梁某、林某两夫妻认为,聘请临时清洁工应由装修人承担责任。但被告广州某装修公司则竟然称,金阿姨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金阿姨此前向广州和佛山两级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均被驳回,理由也是指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谁该承担金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成为本案的焦点。
“包工头”用装修公司名义招揽业务被“揪出”
原来,问题的根源出在俗称“包工头”的被告钟某身上,法院审查发现,当初业主与钟某所声称代表的广州某装修公司(同是本案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面的公章字体排列方式,相异于该公司在银行备案的公章,由此顺藤摸瓜地查出原来钟某只是2005年2月前在该装修公司实习过,负责图纸设计,但并非该公司职员,他借被告广州某装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格证》等复印件为己用,用公司的名义招揽装修业务,没有领取相关工商营业执照,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只有他自己的签名,并没有盖广州某装修公司的公章。
判决:包工头、业主均要承担责任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提供清洁服务的清洁工,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摔倒受伤,与其自己疏忽大意存在很大的因果关系,故其对于自己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雇主钟某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钟某应赔偿原告94077.86元。而装修单位业主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有过失,应赔偿31359.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