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从今年4月份开始,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等每月定期公布上月广州市开发建设项目的初始登记(即大确权)信息。现阶段只包括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和黄埔区六区,下阶段扩大到全市十区两县级市。
按照规定,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开发商)和预购人(购房小业主)应当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核准登记后,预购人可领取《房地产权证》。如果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可以持《预告登记证明书》、缴清房款的证明等材料,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为保障广大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及购房资金安全,房管局还郑重提醒广大预购人:不要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所有以预售商品房为标的收取的款项都是该预售商品房的预付款,应存入该项目的预售款监控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