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朋友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寄存到物业,但未说明是现金,领取时被告知信封不翼而飞。业主遂将物业诉至法院索赔。昨天,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1000元。
去年 8月16日晚7点半,业主莫某的朋友顾某在棕榈泉国际公寓服务前台,将一个信封交给值班人员保管。次日上午8点多,莫某被告知信封不翼而飞。莫某称顾某寄存的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要求物业赔偿,被拒绝。莫某将棕榈泉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莫某表示,由于物业公司在保管区域没有安装摄像头,钱不知被何人拿走,物业公司有监守自盗的嫌疑,因此要求他们赔偿1万元。棕榈泉物业公司代理人称,当时物业人员接收的是一个信封,顾某未说明里面装有现金。物业公司有规定,不能代业主保管现金,业主坚持的要向领班汇报。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寄存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顾某寄存大额现金,却不事先向物业公司声明,现金丢失后,物业公司只需按照通常信封的价值进行赔偿。由于物业公司的保管制度不完善,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莫某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