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新房,阳台比合同大出近3平米,在常人看来是件好事,但市民廖小姐不领开发商的“情”,昨日经工商部门协调,开发商补偿她1300元。
去年2月,廖小姐预购了光谷地区某开发商的一套商品房,年底收房时,她发现客厅的阳台面积比购房合同中签订的多出近3平方米,再一看楼上楼下住户的阳台,都比自家的小。找开发商一问,开发商说,这是赠送给你的3平方米,没有多收一分钱。
廖小姐左思右想,仍觉不妥,主要是担心自家阳台太大,楼上东西掉下来会砸着自己。她以赠送的阳台不符合安全为由,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和赔款,没有结果,于是向东湖开发区工商分局投诉。
工商12315接此投诉后,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未履行事前告知房屋真实信息的义务,向廖小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300元,廖小姐按现状收楼。
昨日,廖小姐已收到补偿金,她说要拿这个钱去买些材料,在阳台上做个安全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