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的成先生用自己的房屋为朋友提供抵押担保,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给银行。期满后,朋友未还款并下落不明。无奈之下,成先生一纸诉讼将银行告上法院。昨(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返还成先生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1996年5月13日,成先生将自己在长生巷桃园新村的房产为朋友唐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定额抵押a担保借款合同》和《定额借款保证担保书》,借款期限为4个月,即1996年5月13日至1996年9月12止。10多年过去了,唐某既未向银行主动还款,银行变未依法向法院起诉。成先生多次要求银行解除担保房产的抵押,并退还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银行认为,债务未清偿,保证责任不能解除,拒绝了成先生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借款人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自1996年9月13日至1998年9月12日。而银行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内已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借款人已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主张权利,属怠于行使抵押权。由于成先生不愿再改履行担保义务,法院遂于8月20日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