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须拿出30万元不动产
-新举措:房产中介机构必须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新的备案手续,其中要出具与注册资金相当的不动产作为信用担保。
解读:“房产中介公司屡屡出现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其门槛过低。”南京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据不完全统计,南京的房产中介公司的数量不低于3000家,有些中介实际上的工作状态就是上网下载房屋买卖信息,然后租间房子,两三个人和两张桌子就能运作起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而“关门”也易如反掌。
“房产中介的准入门槛必须要提高,融众事件就是最好的实例。”一位曾经全程参与融众事件处理的房产局工作人员透露说,融众房产中介公司的注册资金其实高达百万,但是案发后,在查账的时候,执法人员才发现公司账面金额不足20万,更让人惊讶的是,这家每年帮助客户成交房产高达千万的规模中介公司竟然连一处固定资产都没有。这也就直接导致融众无法还债。
根据备案的资金底限要求,每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己必须要有价值30万的不动产。对于30万的起准线,房产部门表示,如果连30万的不动产都拿不出来,整天“倒腾”百万的房子,显然应该“力不从心”。
防范恶意破产逃避债务
-新举措: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经纪人员将存量房交易资金擅自挪作他用的,应当足额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公司制经纪机构的不得恶意以公司破产、有限投资额不足的理由逃避赔偿。
解读:知情人透露说,融众事件发生后,眼看着公司无力偿所挪用的购房款,该公司曾经向相关部门申请破产,然而被拒绝了,理由就是其破产动机属于恶意性质的。
“这条新举措的出台目的,就是为了增加中介机构的责任感。”南京市工商局市场处陈元虎处长介绍说,今后如果出现了类似融众的事件,那么将按照规定追究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的责任,同时如果经纪公司和经纪人所持有的资产,不足以偿还被擅自挪用的资金,那么有可能将涉及到其注册开户的银行或是相关担保公司。
中介不许碰房款
-新举措:在南京市房产局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中介机构设立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所有购房款均须打入由市场管理的“账户”,中介机构无权动用。
解读:“今后中介根本就不允许碰房款。”南京市房产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房产部门已经专设了二手房交易的结算资金账户,买卖双方所有涉及的交易钱款,都将按照要求打入政府管理的账户。据了解,资金托管将是“必要的一个交易环节”,否则房产证“过户”在登记受理时就不予受理。
专用账户利息归房产部门
“存量房资金监管制度实施以后,将有望加速不良中介的淘汰。”南京市一家品牌中介机构的人士表示,南京强制性地“叫停”房产中介托管房款,对房屋买卖双方从安全性来说确实是个利好的消息,大大降低了购房者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剧市场优胜劣汰,对一些小的房产中介机构来说,在资金周转上会带来短期的“阵痛”,可从长远来看,这一新政将促使房产中介更加规范,提升自身的“造血”或者抗风险能力,一些资金量不足的房产中介很可能遭遇洗牌“出局”的命运。
不过在采访中,一些中介机构也提出了疑问,因为一套房子的交易需要一定的周期,而这一大笔钱如果统一放在一个账户上,其利息非常可观。一家中介机构的负责人给记者大概统计了一下,如果仅仅按照南京每年4万套的二手房交易量、成交总金额每套50万元计算,总房款就可能达到200亿元。“即使其中大多数购房者都将通过银行贷款完成交易,但3成以上的首付款仍然是一笔相当大的数字,这些房款带来的利息显然也不是一个小数字。”一位中介人士直言不讳地表示,这笔钱的用处显然要有说法。
对于这笔利息,南京市房产局的相关人士解释说,由于房产部门增加了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管理的任务,而且是免费替购房者服务,因此也承担着风险,而利息就是作为这些成本运作的基本资金。
-名词解释
存量房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产交易当事人用于存量房买卖的货币资金,即购(售)房款,属特定款物,其所有权属于房产交易当事人。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 实习生 华 瑛 本报记者 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