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一购房户向笔者反映,他在高坪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了10万元预付款,开发商出具了收款依据,标明了购房位置、面积、价格、既未签订购房协议,也未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告知须等房款交清后才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现在出现了面积差异房屋质量问题等,开发商也不予以配合解决。经过详细询问,发现该开发商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销售行为本身不合法,不签订正式合同是为了逃避销售责任。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售房,消费者应当不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子。根据《商品销售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房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当应熟悉国家示范合同内容,重点关注开发商是否合格、开发实力、信用状况,要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达到了销售条件,对房价、总价款、价外费用、交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条件及交房时间、面积差异、配套设施、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办理产权登记、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日后的购房纠纷,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开发商说等房款交清了才签购房合同是为了躲避责任,容易产生购房纠纷,对无购房知识的群体来讲,还容易受骗上当,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购房户,在交付购房定金或预付款前,一定要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要熟悉合同内容,不要偏信开发商一面之词,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或行业主管部门,切实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