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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年至少建7.42万套政府保障型住房

    今年起到2012年,广州十区将最少建设住房4213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占12%左右,最少将建7.42万套;

    探索购、租二手房以用于政府保障型住房;

    明确在不提高建设密度和增加绿化率的情况下,将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并抽疏老城区,重点发展金沙洲等多个新居住城区;

    旧城更新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将更具激励性,令旧城和城中村市民积极参与改造;

    将每年滚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建设规划进行适时调校。

    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2008年至2012年十区五年住房建设规划。

    总体目标: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占规划建设规模58%

    五年规划期内住房需求总量预计为4200万~5200万平方米。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此次住房建设规划基本实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上,五年内建设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4213万~5530万平方米;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为1482~2190公顷,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32~340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250~1850公顷。

    在整个住房建设规划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规模占整个规划建设总规模的12%左右;政府调控的普通商品住房根据中等收入阶层的实际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占整个规划建设总规模的58%左右;市场调节的其他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采取公开出让,建设规模占整个规划建设总规模的30%左右。

    保障房: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

    根据2008年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成果,广州市市辖区内现有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77177户,考虑五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增量,全市辖区约需提供10万套保障型住房。结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供的2.6万套存量房源情况和住房调查成果,规划期内建设套数不少于7.42万套,建筑面积约为463万平方米;考虑城市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源需要,最多要建设10.76万套,建筑面积约为68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1.82万~2.16万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6万~8.6万套。

    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将探索采取购、租存量住房资源用于住房保障的方式,拓展政府保障型住房来源。广州市还将保证全市年度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商品房:引导市民换购租赁住房

    有关部门根据历年房地产成交情况编制了规划,规划的商品住房建设规模略大于成交量。预计规划期内每年的商品住房需求约为750万~900万平方米,五年间商品住房总需求约为3750万~4500万平方米。据此,此次规划明确,五年内广州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3750万~4850万平方米。其中,将优先发展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根据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合理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和价格限定标准。

    同时,市国土房管局明确,将进一步简化、优化存量住房交易程序,促进二手住房流转信息的充分公开,培育商品住房二、三级市场,引导市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土地:金沙洲白云北部等地区为新增居住用地主要地区

    规划明确,这五年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将供应232~340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46~54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86~286公顷。

    令人关注的是,广州市在不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绿化率的前提下,将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并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居住用地供应。广州还将合理抽疏老城区过于集中的人口和建筑密度,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

    根据规划,金沙洲地区、白云北部地区、萝岗中心区、番禺北部地区、南沙中心区、广州新城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等为新增居住用地主要地区。广州还将加大对中心镇等地区的居住用地储备。

    管理: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或有三种形式

    规划还明确,要制定完善旧城更新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建立公平、合理的旧城更新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办法,激励改造范围内居民、村民主动参与改造工程”。目前初步已有思路,将在原有按市场评估价计算的拆迁费之上再增加拆迁补贴一项费用和按期拆迁奖励一项奖金,或采取三种灵活形式,其中,较新颖的是,给钱租房暂住,待回迁房建好后再就近回迁。

    有关部门还将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跟踪机制,建立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电子数据库,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广州还将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制度和行政纠正与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按要求进行土地、规划和建设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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