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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两种退房要求至关重要 无限延期交房才该退

日前一则《深圳房价下跌资产缩水业主欲退房》的新闻被坊间热议。据报道,由于部分开发商调低楼盘售价,导致先期购买的部分业主房屋资产缩水,一些业主于是提出了退房、赠送装修或车位、减免物业费等要求,对此,深圳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表示,房价下降不能成为退房理由,对业主这种“降价补偿”行为不支持。

    想必这一报道令许多开发商很“欣慰”,哪儿有因为房价下价就要求补偿或退房的理!但日前广东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房价确实是下降的,比如广州国土房管局3月26日公布的报告显示,2月份广东楼市继续“量价齐跌”,10个区新建商品住宅房交易均价每平方米9303元,成交量仅为23.1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69.4%。在这种情形下,上述报道很容易让读者特别是省外读者认为,广东这种业主要求“降价补偿”甚至退房的形象是一种普遍现象。

    个案被传媒放大,很容易被误以为是普遍现象。事实上有关“降价补偿”的话题,我们必须搞清楚几个细节,一是降价行为是不是普遍行为,二是,要求降价补偿的业主数量占比是多大,第三,对于现在因为开发商无限延期交房等违约行为造成的业主退房要求,我们是不是也应当重视起来?

    前两个问题我们毋需赘述。广东市场上之前盛传的“大跌”“雪崩”,之后都被爆出是个别开发商一些特别楼盘的促销活动,比如之前称东莞房价“雪崩”,源头不过是原先给银行员工团购的房源拿出来按原定的低价销售而已。同时,对于要求“降价补偿”甚至退房的现象,据了解,也是少数业主的情绪化行为,笔者接触到深圳金地梅陇镇二期的两位业主,对于三期的低位销售,他们觉得这种行为很正常,倒是觉得个别业主呼吁团结起来要求补偿或退房的行为“很可爱”。

    事实上,第三方问题往往被我们所淡漠。即现在市场上开发商延期交房几乎成为一种惯常现象,近两年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业主上诉维权等事件层出不穷。问题的关键是,事件发生后,要么是开发商已在之前的合同上做了猫儿腻(比如有的开发商在拟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把延期交房应当按照房款的万分之一赔付,偷偷改为按认购金的万分之一赔付),要么就是业主维权的渠道不畅,颇费周折还未必能争得权益,要求退房吧,开发商说绝对不可能。

    去年开始延期交房的事件多了起来,或许与楼市进入交易清淡盘整期,以及因通胀因素建材价格攀升有很大关系。开发商与承建商等市场主体在利益分配上容易出现纠纷,工程进展受到影响,笔者调查到广州聚德南路某楼盘,承诺给业主2007年10月交楼,后来说要拖到今年5月底,现在却又因为与承建商官司,至少要到7月底才能“看情况再说”,这种情形显然是恶劣的。

    事实上,无限延期交房导致的业主希望退房现象,有关部门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业主在与开发商的交涉中,由于话语权重悬殊,往往是耗时耗力却不了了之。这一方面凸显市场各主体的沟通渠道出了问题,另一方面,原先一些小开发商想利用“地产牛市”捞一把,在遭遇地产寒冬后资金链出现紧张后,就不断侵蚀业主利益。

    高位买了房也就认了,然而却远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入住,着实冤枉。有关部门必须改掉之前轻慢的姿态,区分清楚两种情形——对于只是因为房价下跌而要求补偿或退房的行为给予温和教育与劝阻,而对于开发商违约、无限延期交房等原因造成的要求补偿或退房行为给予充分重视并着手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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