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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担风险为由中介吃差价3万 律师称应当返还

  律师称: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房屋中介与卖方约定房价后,卖给买方,从中吃得差价3万元,卖方得知后要求返还差价,房屋中介却始终不予退还。

  家住武昌的谢女士于2007年4月16日与武汉德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湖中央花园连锁店签定了一份卖房包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谢女士愿将位于丁字桥附49-75洪富楼4-5-1的房屋委托武汉德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双方协商后的委托价格为33万元。房屋权证的过户费由买方来承担。

  谢女士称,由于当时在这里住了几年,楼下的门卫都很熟,结清房款的谢女士时不时会到原来住的地方玩玩看一看,所以没过多久,就跟买房刘先生取得了联系,得知刘先生的买房价为36万元,而且还另交了中介费2600元。

  此时卖房人谢女士才得知,德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吃了3万元的差价,谢女士当即找到德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湖中央花园店,要求其退还差价3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致本报维权热线。

  随即,记者来到武汉德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湖中央花园连锁店找到了当时签定包销合同的工作人员崔金甫,崔称,当时与谢女士的约定价他的确知道,但不知道实际卖出去的价格。

  随后记者采访了分管该店业务的李经理,她的回答是:谢女士的这一笔买卖交易比较特殊,因为,当时谢女士是看中了另外一套房,而将原有的这一套房作为抵押而购得第二套房产的,这个期间,作为中介公司承担了一定风险。

  律师说法: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林颖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武汉德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二手房中介是不能收房的,只能作为第三方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当时承诺给谢女士33万元,但后来卖得36万也应该如实告知卖房人谢女士,而不应该从中拿取这3万元差价,私自侵吞这3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卖房人谢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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