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楼盘的共性问题主要包括:房屋质量有缺陷,主体施工和内部装修在收房之日并未竣工;开发商未向业主明确竣工收房标准和时间;一期楼盘用水用电均为临时,并未达到市政用水用电标准;收房之日,小区公共区域和设施(绿地,车库,道路等)没有完善,所以我们拒绝收房。”位于朝青路上的天鹅湾业主日前向本报投诉。
业主:拒绝收房理由有多条
8月25日,本报在天鹅湾售楼中心现场目睹了天鹅湾一期业主与开发商对峙的局面。一位姓赵的天鹅湾业主对本报介绍说,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他们于2007年5月收到天鹅湾项目的开发商———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的入住通知书,通知业主于2007年5月31日至7月31日期间去办理入住手续。但业主在收房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开发商强行代征契税、房屋装修质量存有严重的问题、房屋施工粗糙、设计方案及交房程序不合理等等,于是要求和开发商谈判,但一直没有得到开发商的积极回应,所以不得已采取了拒绝收房的极端形式。
这位赵姓的业主称,他不收房的理由是开发商与业主签定的售房合同是精装房,但开发商却仅向建委报批毛坯房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他心里有疑问,不知道开发商的此种做法是否违规。另外,他家的窗台低于90厘米,却未加装安全护栏,他认为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室内,此不合理设计导致空调室外机由于散热问题,无法正常工作。虽然开发商已同意将客厅室外机移至室外,但至今未执行。
现场一位7号楼的业主介绍说,7号楼多个楼层出现厨房水管崩裂漏水,致使多个业主的家中积水,木地板被泡、木门边框被泡开裂发霉。现在虽然多数业主的此类问题已部分解决,但由此造成业主延期收房的损失开发商不肯承担。
开发商:曾经对话同意整改
一位姓林的业主给本报出示了一份8月11日业主及开发商代表在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会议室进行的一场对话中的会议协商纪要,这份会议纪要中,当天业主方的代表有#4,#5,#7,#19楼业主代表及业主委托的刘律师,而开发商的代表有林总经理,工程、装修、经营、销售、物业的主管。
当天双方主要就业主拒绝收房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探讨。业主方提出几点疑问,契税是否应由业主自行办理?代办费的依据是什么?1000元的水电周转金的依据是什么?开发商什么时候可以向业主出示政府对该楼盘的验收报告。
开发商的代表当天答复的主要观点有,一期已经达到交房条件,只是在入住舒适度上与天鹅湾的宣传有差距,虽然现实情况与开发商当初的承诺确实有差距,但一定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对于业主的疑问,开发商的答复则是,楼盘具备了所有政府部门相关的法律手续,验收报告已经在建委备案,业主可上网查询;由于市政配套是由政府实施,导致一期楼盘的相关工程滞后。
开发商认为,只要相关政府文件齐备就可以交房,由于开发商向政府申请验收备案的是毛坯房,而给业主签定的合同是精装修,发现有的楼盘无法满足业主入住条件,所以交房时间略有延期。4#楼之所以延期是因为煤气管道改造;临时电是市政电的一种;契税的缴纳在合同上标明由开发商代缴,没有其他选择;代办费是按照行规收取(500—1000元),契税的发票会返还业主;水电周转金用来缴纳临时用电的电费,由物业在交费时抄表底,然后抵扣;车库已经满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维持原状,车位的租金和销售还未开始,要等到开发商拿到预售证才能定价;天鹅湾的装修标准按照北京市住宅装修标准执行和验收,针对各户的装修问题,开发商会在3至15日内给予答复和维修。
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已就争议达成初步意向,开发商已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具体措施这两天会公布出来,相信业主看完开发商的正式表态后激动的情绪会得到控制。
而据本报8月30日最新得到的消息,开发商与4号楼业主已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于10月15日前交房,并同意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律师:是否可以交房是双方争议焦点
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 庄清忠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交房标准与实际交付标准不符是否可以交房。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就属于这种类型的纠纷。在本案中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进行房屋验收,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可以通过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