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县法院查明,2005年,四川大学双流新校区旁出现了一个叫“润扬·川大河畔”的楼盘。楼盘售楼处、大门外、媒体广告中,多处可见“川大河畔”字样。当年11月,四川大学向“川大河畔”楼盘开发商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函,指出该公司行为涉嫌侵犯四川大学的名称权。
双方协商无果,四川大学以侵犯名称权为由,将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到双流县法院,要求停止使用含有“川大”的文字,并登报道歉,赔偿200万元。2006年9月,双流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屹立公司侵犯四川大学名称权,判赔损失费20万元。屹立公司不服上诉,成都中院发回重审。
法院审理认为,四川大学作为历史悠久的名牌高校,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其名称本身是具有较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国内教育领域及四川省,特别是成都市,社会公众均认为“川大”是四川大学的简称。因此,“川大”应纳入四川大学名称权保护范围。屹立公司紧邻四川大学双流新校区开发商住楼,楼盘命名及广告使用“润扬·川大河畔”,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该楼盘名称是经过四川大学许可使用或开发商是四川大学的关联企业的联想,从而混淆消费者视线,提升楼盘形象,获取更高利益,侵犯了四川大学的名称权。
法院还认为,屹立公司在四川大学书面制止后仍然使用“润扬·川大河畔”名称销售楼盘,增加了四川大学所受损失,因此判赔损失费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