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李某家住石景山区海特花园小区。该小区由公联安达公司石安达停车场分公司负责停车经营管理。
2006年5月26日14时左右,李某将自己新买的本田雅阁牌小轿车停在了自家楼门前的地上停车场内。进小区门时,李某按规定领取了一张计时收费卡。次日10时许,李某发现自己的本田雅阁轿车丢失。
李某查询监控镜头后得知,该车是在 2006年5月26日晚10时45分被人开走。当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并未对该车进行拦截或收回停车凭证,以进行应有的管理。据此,李某将石安达停车场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共24.9万余元的购车费用。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石安达停车场分公司有义务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并有义务防止车辆被窃或损坏。虽然雅阁车的丢失,是因第三人的盗窃行为造成,但石安达停车场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依据车辆的折旧,石安达停车场分公司未尽管理义务的程度,酌情判决其赔偿李某1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