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投资,张先生在2002年9月买下4套雍景台国际公寓写字楼和1套公寓,为此,张先生向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的贷款。原定于2003年4月30日的交房日,却因“非典”推迟到了2004年7月。
期间,张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但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后经过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法院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了张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银行的一纸诉状又将他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招商银行起诉称,银行当初依据张先生的贷款申请向其提供了5笔贷款,共计1500多万元。而张先生因与开发商的纠纷造成了退房,张先生就没有理由再继续占用上述贷款。且张先生也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已经构成了违约,所以起诉要求张先生解除贷款合同并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1280万,而开发商和张先生的妻子徐女士则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先生认为,现在房子已经退了,全部贷款在开发商手里,应由开发商来偿还,所以张先生反诉银行要求解除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开发商则认为,自己在贷款合同中只是担保人的角色,让其还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如果承担了保证责任,还有权向张先生行使追偿权。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案例解读】
审理结果影响银行账务处理
法官解释说,按照法律关系,在贷款合同中,银行针对的是贷款人,因此无法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正因如此,出现了开发商获得贷款后卷款逃走、虚假骗贷或者故意违约后解除购房合同,让购房人和银行承担所有后果。因此,该案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银行内部呆坏账等问题的处理和对开发商行为的约束问题。
目前,为了防止开发商“空手套现”而后将债务转嫁,在贷款前,银行往往会与贷款人、开发商签订一纸三方合同。
其中,在银行与开发商的合同中会明确说明,如果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而造成贷款人无法收房或者解除购房合同,那么开发商要偿还贷款,利息一并由开发商返还。
如果没有这份三方合同,银行便会向贷款人追要全部贷款和利息。
【法官提示】
退房同时应该解除借贷关系
法官为此提醒说,此案中银行、开发商、消费者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借贷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消费者应该及时和银行取得联系,协商解除借款合同。同时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中,不要忘记将借贷关系一并解除,以免被银行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