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城市在高速发展,生活质量也不断提高,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买车不是一件难事,难就难在停车的车位上:有的小区车位租金过高、有的小区车位只卖不租,有的小区业主认为买了房子车位就应当让业主免费使用......所以经常能看到因为小区车位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让业主、开发商和物业都苦不堪言。
在高坪的下中坝区域,2013年开建的上河湾小区是这里最早开发的楼盘之一,该楼盘1期、2期、3期分别已于2015年12月、2016年12月、2019年12月完成交房。截止2022年3月,整个上河湾1、2、3期的入住率已达到95%,小区住户总人数也突破了一万人,不少家庭都购置了私家汽车。起初,上河湾的开发商四川都京港务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向业主收取地下停车位的租赁费用,仅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每个车位60元/月的车位管理费,用于地下停车场的水电能耗、日常清洁及设施设备的维护。
2020年10月,开发商启动了面向业主的车位租售,但由于业主的“维权”导致车位租售并未顺利执行。
近日,上河湾开发商又启动了该小区的车位租售,通过现场公示,小编了解到其政策如下:1、车位采用出售、租赁、临停三种方式满足业主需求;2、车位租赁费:一次性缴纳半年以上的按140元/个/月由开发商收取(不含车位服务费);3、车位服务费:购买与租赁车位的服务费,一次性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按50元/个/月由物业收取;一次性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按40元/个/月收取;4、临停车辆按时计费,半小时内不收费,3小时内3元,超过3小时后按每小时1元增加累计收费,每天累计不超过8元。
不出意外,政策推出后再一次受到广大业主的“抵制”,还有不少业主仍然认为享有小区车位的免费使用权。
其实,对于小区车位的规划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做了明确规定:
1、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3、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4、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同时,小编还向南充市住建局有关部门了解到,在当初审核通过的建设报规方案中,上河湾的地下车位性质是非人防车位,也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因此依规并不计入住宅的公摊面积,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以,开发商有权出售、出租地下车位。
不得不承认的是,随着南充私家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造成了车位、车库的数量日渐稀少,供需的不平衡及权属不明晰导致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纠纷,停车位难成为了普遍的现象。所以,在这里希望开发商尽量公开透明处理车位租售问题,同时也希望广大业主理性、依法、依规维权,共建大家和谐美好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