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恩爱进行时,
儿媳借婆婆之名买房,
当感情消逝提起离婚,
婆婆转手就把儿媳出钱出力的房子给卖了。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
提起离婚诉讼后 婆婆火速低价卖房
小美在与小明婚姻存续期间,与自己的婆婆大梅共同作为买受人与涉案房屋原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140万元,但合同首部的乙方只打印了小美的名字,附件的乙方落款处也只有小美的签名。
购房合同签订后,小美向原业主支付了定金及全部购房款,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后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大梅名下。接着小美又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供水、供电、电视网络连接等业务,并管理出租事宜,收取租金。
一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小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小美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月,大梅以14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给阿静,并在合同订立一周内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在阿静名下。
小美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梅出售涉案房屋所得的售房款归小美及小明所有;大梅返还售房款14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阿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大梅赔偿小美因出售涉案房屋所造成的损失95万元。
一审诉讼中经过评估,涉案房屋在大梅出售给阿静之日的评估价值是190万元,在小美起诉之日的评估价值是240万元。
判决:婆婆全额返还房款 赔偿损失45万元
小美主张其和小明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要求大梅返还出售涉案房屋的售房款、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否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小美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判决:大梅返还涉案房屋的售房款145万元及利息给小美、小明;大梅支付涉案房屋损失赔偿款45万元给小美、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