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老板, 在南部县开发房地产期间,因无证建设被叫停,为使该项目继续进行,他将自己开发的一套107平方米的住房以8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一名城管执法中队长。近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该房地产老板吕某有期徒刑6个月。
现年52岁的吕某, 系浙江省绍兴市人,近年来在南部县从事房地产开发。2011年春节期间, 吕某认识了南部县建筑老板凡某某。 当时凡某某准备对南部一块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经商议凡某某邀请吕某合伙开发这块土地。 吕某认为开发这块土地可以获利, 便与凡某某商议,由自己独立开发,并对凡某某做适当补偿。协议签订后,由于该宗土地大都属于集体土地, 土地性质尚未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不能办理国土、规划、建设手续。2011年3月底4月初,吕某在尚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情况下, 无证进行项目动工建设。
2011年4月初,南部县城管、蜀北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到现场制止吕某无证施工,并要求停工。当时,对该项目负有监管责任的时任南部县城管执法大队蜀北规划中队中队长王某(另案处理)正找梁某某帮其寻找10万元以内的低价房屋购买。经梁某某介绍,吕某同意将其开发的定水镇一小区三楼的一套107平方米住房以8万元低价出售给王某。2011年4月5日, 梁某某带吕某到南部县丽晶酒店二楼茶坊与王某见面, 吕某以8万元的低价将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又以16万元价格将该房屋转手卖与他人。在王某的关照下,吕某的新安路项目一直无证施工。2011年底,因多部门联合执法, 该项目才彻底停工。
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吕某低价卖给王某的住房,出售时价值为147900元。
2018年11月29日,南部县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 吕某主动交代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
南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他人出售房屋的方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吕某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近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