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购房人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发现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购房人要求房产中介返还居间服务佣金及就售房人应返还的购房款承担补充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法院一审判决,房产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及代办费5.8万元,在售房人未能支付给购房人的购房款部分以63.5万余元为限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购房人其他诉讼请求。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2016年3月,经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小骆夫妇与小张夫妇签订《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约定小张夫妇将其已购买的集美区的房产预先转让给小骆夫妇,待房屋符合交易条件时,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房屋总价为229万元。小骆夫妇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90.7万余元及中介费、代办费5.8万元。后小骆夫妇发现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
2016年6月,小骆夫妇将小张夫妇诉至集美法院。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于2016年9月解除;小张夫妇返还购房款90.7万余元、违约金、律师费损失35万元及代付物业费等,共计约125.9万元。之后,小骆夫妇又将房产中介公司起诉至集美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具备较强专业知识、能力和风险意识的机构,应对影响双方订约的重大事项承担基本的核查义务,并及时、如实向委托方告之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情况。
故在此次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产中介公司负有主要注意义务。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房产中介公司应退还中介费及代办费5.8万元。
法院认为,小骆夫妇作为买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小骆夫妇应自行承担30%、房产中介公司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宜。
小骆夫妇主张房产中介公司对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