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以开发商欠钱为由,阻挡购房业主对新买住房进行装修,被购房业主告上法庭。2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阻挡并不得妨害原告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及通行。
购买房屋装修遭阻挡
男子蒋进川和李瑶是一对夫妇。2015年,他们在南充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这是开发商从当地居民杜文章和桂小红夫妇手中购买土地后修建的。当年8月10日,蒋进川和李瑶办理了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
2016年2月19日,蒋进川夫妇准备对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他们请来了装修队伍,运来了装修材料,但还没来得及进入房屋进行装修, 就遭到了一队人员的阻拦。原来是出让土地给开发商的杜文章和桂小红夫妇等对装修人员进行拦截。他们声称,开发商在购买土地时欠下了他们的钱,一直没有偿还,在双方的账目没有结清之前,他们不会让蒋进川夫妇装修房屋。虽然经过蒋进川夫妇及装修人员的多方劝说,可杜文章夫妇无动于衷,他们说,蒋进川夫妇可以找到开发商协商,只要开发商还清了他们的钱,他们立即会让蒋进川夫妇带人去装修房屋。
就这样僵持了几个小时,装修不得不停止,蒋进川夫妇和装修人员无功而返。
2016年5月18日,蒋进川夫妇再次带领装修人员,来到自己购买的住房里,打算对房屋进行装修,可仍然被杜文章和桂小红等人阻拦。装修再次泡汤。
之后,蒋进川夫妇找到开发商协商解决此事,也没能成功。更让他们傻眼的是,不久之后,杜文章和桂小红夫妇为了防止蒋进川夫妇在他们不备之时“突然袭击”装修住房,竟在蒋进川夫妇购买的住房单元入口处安装了一道铁门, 用一把大铁锁将门锁上,这彻底断绝了蒋进川夫妇在他们不备时装修房屋的企图。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这之后,蒋进川夫妇多方寻求解决途径,均未能成功。2016年8月2日,夫妻俩将杜文章和桂小红告上了顺庆区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排除杜文章夫妇对他们的装修妨害。
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原告蒋氏夫妇认为,被告夫妇以开发商欠钱为由,在原告购买的住房下面单元门口安装铁门,致使原告无法顺利通行,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阻挡并不得妨害原告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及通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但被告杜文章和桂小红夫妇却声称,涉案房屋的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目前他们有权拒绝任何人在他们所有的土地上使用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该房屋的开发商承担。二被告反称,原告妄想越界进入铁门装修房屋是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停止阻挡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原告蒋进川与李瑶取得无可争议的物权。被告因与房地产公司存在争议为由,妨害原告的正常通行,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阻挡并不得妨害原告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及通行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辩称与房地产公司的纠纷事项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如确有证据可以另案对该公司提起诉讼,或者向政府部门反映请求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问题,因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有关损失的证据,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
11月24日,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杜文章夫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阻挡并不得妨害蒋进川夫妇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和通行。(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妨害物权 必须无条件排除妨害
律师雷震:《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以开发商欠钱为由,对原告安装及通行进行阻挡,理由上是站不住脚的,必须立即停止阻挡,如造成了损失,原告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