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退还业主一笔款项1000元,业主迟迟没有收到,经查询房产公司早已退款,且有签名捺印的收据为证,业主则坚称自己从未收到该款,进而诉至法院。嘉陵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将交款凭据给予他人;房产公司在退款时审查身份不严,最终导致退款被人冒领,业主和房产公司均存在过错。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各自承担50%的责任——房产公司赔偿业主5000元损失,业主自行承担剩余5000元的损失。
2014年3月,何某某与南充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何某某在该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时享受购房9.8折,何某某只出资1万元即可参加公司组织的赴马来西亚旅游活动的优惠。而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向公司缴纳1万元。但因“马航事件”,该房产公司取消了旅游活动,应将何某某缴纳的出国旅游团费1万元退还给本人。后何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退款事宜,公司则声称已经将该款退还,且有何某某签名捺印的收条为据。最终,何某某向嘉陵法院提起了诉讼。
嘉陵法院法官调查发现,原告何某某因没时间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便将参加该旅游的机会让与自己的朋友,并将相应的凭据交予该朋友,旅游活动取消后,原告朋友并没有及时告知原告退款事宜,而是让自己的亲属拿着交款凭据冒用原告身份在被告处领取退款;被告房产公司在退款时审查了原始凭据,让领取方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并在收条中备注了身份证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都应担责。原告将原始凭据交由他人保管导致该款被冒领,自身存在过错;被告在退款时虽然核实了领款人身份,但领款人并未出具身份证件,被告审查身份不严,也存在过错。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公司赔偿原告何某某5000元,其他损失由原告何某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