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一小区的业委会,想把99万元经营性收益,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全体业主。这些钱是该小区截至今年8月底前的收入,平摊下来,每户业主能拿到14.5元/㎡,按100㎡左右的房子计算,将近能拿1500元呢!然而,这么好的福利,却被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紧急“叫停”!理由是,发钱的决议未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讨论,且本届业委会已于8月28日到期,不再享有业委会职权。目前,社区正在协助原业委会尽快换届,经营性收益的分配问题将交由新一届业委会决定。虽然钱还没拿到,但是至少物业承认这些钱是全体业主所有,这部分钱还是有的。
杭州的小区没发成,苏州却早就有小区成功给业主发了126万元。去年7月份,园区都市花园就将公共收益126万以物业补贴发给了业主。都市花园的邹女士说,平均每一户领到了401元。然而,有很多居民包括她自己拿到了钱,才知道有小区的公共收益!说到这里,你是不是有疑问,啥叫经营性收益?为啥别人家小区有这么多钱,我们家小区有吗?小编告诉你,其实这些钱,你们家也有,你也有份!先来说说啥叫经营性收益每天回家的时候,你注意过家门口的电梯吗?不管是啥样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而且,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比如……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经过你的同意了吗?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告知全体业主了吗?如果你心中曾有这样的疑惑,但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或者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沈阳市中院的一则判例可以参考。今年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一个,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法官明确说: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应该归!你!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解读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该条款就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物业费,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是不是突然有一种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别戳屏幕了赶紧找你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业委会的可以找当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等协调。一起问问物业公司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原来这笔钱是业主自己的!以后咱维权也算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