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妇女在家不慎引起火灾,因小区消防通道被车辆堵塞,延误了救火,最终造成了13.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昨(2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家里失火的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该院6月23日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5%的责任,赔偿原告3.4万余元经济损失。
在家不慎引火灾 消防通道被堵塞
2016年1月26日,家住市内某小区的李维珍与小孙女在卧室睡觉使用烤火炉时,不慎引燃了被子及衣物。上午10点15分许,当李维珍发现失火后,便赶紧到厕所打水灭火,却无法完全将火扑灭。李维珍于10点23分拨打了119,并带着小孙女外出呼救。
物业工作人员与闻讯赶回家中的李维珍的丈夫和儿子钟果等人,急忙带着灭火器灭火,但此时火势已大,无法控制。
10点31分,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可该小区从大门口到着火楼房屋的消防通道被业主所停的车辆堵塞,消防车无法顺利进入,消防人员只好带着灭火器材,准备使用消防栓灭火。然而,由于水压不够,消防栓无法使用。10点42分,停在消防通道上的车辆都被挪开后,消防车终于到达着火房屋楼下。11点17分左右明火基本被扑灭。11点30分,火场清理完毕。
2016年2月25日,消防部门对本次事故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3.9万余元,起火原因为李维珍主卧室内衣柜与床之间的烤火炉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业主状告物业 索赔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不仅导致李维珍家主卧室内全部物品及门被烧毁,还波及楼上楼下邻居受损,火灾发生后,李维珍家及楼上邻居因无法居住,均到外面租房。
2016年3月29日,李维珍的儿子钟果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物业公司索赔财产损失。6月14日,该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果诉称: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不但未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反而在消防通道中设立停车位,造成消防通道狭窄,消防车辆进入缓慢,甚至有车辆堵塞消防通道,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延误灭火,扩大了火灾损失,理应承担损失的主要责任。钟果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火灾损失扩大部分10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家中起火是原告自身的原因,其所说扩大部分损失,并无依据,物业公司只是对小区进行管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顺庆区人民法院在调查了本次事故的经过后,还查明早在2014年2月,被告物业公司因占用消防通道,受到了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
此外,该小区一位业主接受法院调查时反映,他将车停在消防通道上是因物业公司收取了每年240元的停车费,且物业公司并未明确规定消防通道不能停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但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导致延误灭火,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原告应对起火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起火原因无责任,但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法院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直接损失为13.9万余元。
6月23日,该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钟果损失的25%即3.4万余元。
律师说法:消防通道被堵物业担责于法有据
律师雷震:根据《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60条第5项规定: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个人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未能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致使钟果家的火灾损失扩大,二者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因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是钟果家人,《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钟果家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只承担2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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