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套房子,两个买主手中都握有购房合同,究竟谁的合同有效?谁才是合法的?近日,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产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原房主在产权尚存争议的前提下,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依法判定其签订的第二份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打着打着官司,诉争房产竟然过户别人名下
说起这起纠纷,要追溯到2008年。当时张山经人介绍相中了一套位于济阳县城某小区的楼房,此房子归王虎、李婷夫妇所有,经协商,双方约定以20.95万元的价格成交,随后他与原房主王虎、李婷夫妇签订了买房协议,并先行支付给王虎、李婷夫妇9.9万元现金,同时代替他们偿还该房产剩余的银行贷款11.05万元。
签完协议后,王虎、李婷夫妇便搬离该住处,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张山,因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山便一直没有居住,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他人。由于王虎、李婷夫妇不配合张山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他便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尽快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协助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本以为买卖合同签了,房产证也在我手里,房子肯定就是自个的了。”张山说,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令他始料不及,“煮熟的鸭子可能要飞”。就在他等法院判决他们履行过户手续期间,王虎、李婷夫妇又悄悄把这套房子卖给了李婷的表姐赵美、姚华夫妇,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而等到张山得到消息时,赵美、姚华夫妇已趁他不备强行将原承租住户赶离并住了进去。
万般无奈之下,张山再次将王虎、李婷以及赵美、姚华夫妇四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两家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后一个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法院判决为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山与王虎签订的卖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签订后,张山已经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此,张山与王虎夫妇二人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而王虎、李婷夫妇在明知已与他人签订了卖房协议,亦明知该房屋的权属尚处于诉讼阶段、产权尚存在争议的前提下,与第三人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讼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其行为有悖诚信,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
据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庭审现场,第三人姚华夫妇二人既不能说出房屋买卖合同磋商的具体过程,又不能说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更不能陈述房屋买卖交易的具体过程,有悖于常理。结合被告李婷与第三人赵美系姑表姐妹的关系,他们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本案讼争房屋产权尚处于另案诉讼阶段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第三人赵美、姚华夫妇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并非出于善意。他们的房屋买卖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且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买房人张山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虎、李婷夫妇与赵美、姚华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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