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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整改期间物业费由谁出?

  许女士来电:我在碧水龙庭买了房子,合同上有三个月的整改期,从2月份开始到现在还没整改好。物业要我交整改期间的物业费。但是物业没有通知验收,我还没拿到钥匙,没有收房。整改期间物业费应该由谁来出?
  
  广厦周刊回复:记者在长沙市祥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到,许女士的房子在今年4月底已经整改完毕。“问题不是很大,只是一些小问题,比如,螺丝松动、墙体不正,但只有1毫米的误差。”物业公司接待人员认为许女士一直挑毛病而不收房,“从2月份开始的物业费应该由业主许女士交。”
  
  2010年出台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据了解,一般情况,业主收房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情况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开发商书面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但如果房子状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构成不收房的理由,业主也就没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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