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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告业委会索物业管理知情权

  因未向业主公布业委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资料,涉嫌侵犯了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业主告上了法庭。近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原告郑某诉称,业委会自2011年4月成立以来,不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迄今为止未向业主公布业委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资料,侵犯了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据介绍,从2013年9月开始,小区6栋楼的12部电梯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故障,影响了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们要求业委会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的开支情况、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公共收益情况。业委会于同年10月公布了一份账目收支表。对此,原告认为,该账目存在虚假,且被告提供的仅仅是一份出纳流水账表,不是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原告还提出,该小区为6栋16层电梯楼,共有672户住户,其中1至3层为商业用房,内有多家大型商家进驻。原告认为,小区人口众多,消防安全不容忽视,但被告经手完成的两次消防工程均未向业主公开消防工程合同及消防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
  
  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小区内限期张贴公布以下资料:业主委员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合同、财务审计报告、消防工程合同。
  
  被告业委会在庭审中称,现已在小区内张贴业主委员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已将上述资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原告对此的知情权主张已得到满足。被告已经提供了本届业委会所签订的有关公共收益部分的合同作为证据,同时被告也提供了本届业委会的财务账册,账册反映出了相关公共收益情况,这些可以满足了原告郑某的业主知情权,没有必要以张贴公告形式告知。另外,被告对所签订的合同,涉及合同相对方的权益,在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也不能单方面张贴公告。同时,小区的消防工程经由物业管理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已提供了掌握的相关资料作为证据,足以满足原告的业主知情权。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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