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原任职的中介公司业务经理身份,男子离职前后以提供购买房屋中介服务为由,分别骗取两名购房者人民币共计13万元。12日,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欧某帮诈骗罪一案,并当庭判处欧某帮有期徒刑四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0日至8月30日间,被告人欧某帮以帮助吴某、曾某购买已被认购的房屋,需收取房屋交易中介费为由等虚构事实,先后骗取吴某、曾某钱款人民币共计13万元。同年11月5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欧某帮抓获归案,赃款未缴回。
庭审中,欧某帮表示认罪:“我原在地产中介公司是业务经理,月收入大约在6000元左右,帮过被害人的朋友成功卖过房子,所以被害人比较相信我。这两个被害人都没有到过我公司,直接找我是想省点中介费,一开始没有诈骗的想法,一时起了贪念,两个被害人要购买的两套房屋都有认购人已经认购了,而且认购人也不同意出售房屋,我也担心两个被害人要求我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后来拿了钱就跑到外地去了,所有的钱都在外面花完了,没有能力退赃。”在最后陈述阶段,欧某帮一度哽咽,他表示会坦然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会努力改造,对不起被害人,也对不起家中的父亲和孩子,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根据调查,2013年6月左右,吴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欧某帮,表示想购买明月东山的房子,其后吴某看中一套价值350万元的房屋,欧某帮承诺可以帮其购买。7月1日,欧某帮以收取诚意金的名义向吴某收取50000元,并出具了自己签名的收条,吴某分两次将上述50000元转到欧某帮的银行账户。2013年7月初,欧某帮从原地产中介公司离职。
2013年8月,被害人曾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欧某帮购买房屋,欧某帮向曾某介绍了东山月府的一套房屋,曾某看过房屋后表示满意,但经了解,该房屋已经有其他人认购且不同意出售。为此,欧某帮利用原在中介公司任职时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假造了一份认购人为“李杰”的认购合同及相关收款收据,谎称已经取得原认购人同意,并委托其代为办理转购手续,在取得被害人曾某信任后,于8月30日与曾某签订了购买房屋的《承诺书》,并通过转账形式收取定金80000元。9月6日,由于被害人曾某联系不到欧某帮,到中介公司了解后发现欧某帮已经离职近两个月,才知道自己被骗,故立即报警。
越秀区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欧某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等。宣判后,欧某帮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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