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一住宅小区因为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就已交付业主使用,被消防部门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7月17日,在对该小区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中山市消防支队沙溪大队发现,该小区的住宅部分已经竣工,但是面积达17898平方米的商业部分及其消防设施仍在施工阶段。在深入检查后,发现该小区已经有33户居民入住。发现此情况后,消防大队监督检查人员立即着手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小区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但是由于与业主签署的交楼日期已到,所以就与业主签署了交楼协议书。
经调查,该小区因单体面积不超过4万平方米,高度不超过50米,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消防验收备案范围,而该小区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就将住宅交付业主使用,消防大队于是依法对该小区进行了处罚。
据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或者在竣工后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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