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欲购买王某的一套房屋,并签署了相关合同。因买卖双方最终解除合同,张女士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被中介公司起诉。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房地产中介公司诉称,今年4月14日,张女士与王某在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就位于顺义区一套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根据约定,张女士当日应给付公司居间服务费30500元,但张女士至今仍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张女士辩称,她确实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王某的一套房屋,并打算购买。在与王某见面看房时,因与王某都有出国经历,两人很投缘,她还请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和王某吃饭。
在与王某聊天时,中介人员让他们签署了一系列合同,当时她没有具体看内容便签署了。吃完饭后,中介人员便要求她支付居间服务费。当时她表示先支付一半,待办完过户手续再支付另一半,但工作人员坚持要求她全额给付,后不欢而散。
此后,王某表示不太想卖房了,而张女士也不是迫切要买房,所以双方就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后,中介人员又要求她给付居间服务费。张女士认为,中介公司要求其全额给付中介费并不合理,因为自己没有实际购买房屋。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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