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顺庆区法院的调解之下,南充市金友友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买房人苟丽约定:在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内向其支付双份违约金共计12900元;并在2013年6月1日前协助办理好房屋权属证书。
2009年11月,苟丽与金友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蓝溪苑”小区住房一套,约定公司在2010年10月底前交房,并在交房后1年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书,若逾期交房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是在苟丽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后,开发商迟迟没有交房,更别提房屋权属证明的办理了。看着时间已经超过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苟丽找到开发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可是时间一天天过去,开发商没有给出让苟丽满意的答复,也没有支付任何违约金,事情一拖再拖转眼就到了2013年。看着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苟丽拿着购房合同、付款证明等材料到法院一纸诉状把金友友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它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并尽早协助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法院认为,被告金友友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照购房合同所确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存在两方面的违约,所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两份违约金。经过法官调解,开发商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承诺将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拿到调解书后,苟丽向对自己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感到十分满意。(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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