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贾某名下产业经营不善急缺资金周转,他想到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打算卖给朋友介绍的杜某,因为都是朋友关系,贾某直接与杜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贾某在售卖房屋后应当立即搬离该房屋,但贾某称,自己一时间找不到住处,希望杜某能把房子借给自己暂住一时。杜某觉得这是朋友介绍认识的,不好推脱,因此答应了贾某的请求。
2012年7月,居住半年后,贾某仍没有搬出房子的意思,杜某通过朋友几次催促也无济于事。究其原因是,由于该房产所在的辖区有拆迁的消息,该套房屋的价值急涨了10万元,贾某企图以占房不搬的形式毁约。杜某就此事将贾某告上法庭,贾某称,这套房子的真正所有人是自己的父亲,现在父亲不同意卖掉房子,所以贾某不能搬离房子。而且贾某称,杜某几次威胁自己搬离,其目的是用这套房屋抵押借取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因此应当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贾某的说法,杜某一概不知,杜某拿出当时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判令贾某立即腾房,执行买卖合同。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贾某和杜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贾某协助杜某到相关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进行了产权人登记,这一点可以证明,当时买卖房屋是贾某和杜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法院查证,贾某名下的这套房屋确实是登记在贾某名下,并非如贾某所称父亲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这套房屋的处分权利在于贾某,贾某有权实施房屋买卖行为。贾某在答辩中称,他多次受到杜某恐吓和杜某用房抵押借高利贷等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证据进行采信。案件事实证据确凿,因此法院将会认为杜某能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贾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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