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是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键环节。然而,出于种种原因,交房也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矛盾集中凸显的一个环节。
一个常识,购房者理应牢记:拿到所购房屋的门钥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两年前,市民刘女士从某开发商手中买下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房屋交接完毕后,刘女士欣然领取了新房钥匙。然而,此后的时间里,她却被这套新房折腾得心烦意乱。
原来,自从交房至今,刘女士一直没有拿到所购房屋的产权证。这可给她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今年年初,刘女士本想趁房价上涨时把房屋出售套现。但由于自己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售房无疑成了一句空话。既然房屋卖不成,刘女士转而打算将房子挂牌出租,面对好几个已经“相中”房子的租客,刘女士却拿不出房产证来证明自己的业主身份。刘女士出租房屋的努力,又一次次无奈地告吹了。
忍无可忍,刘女士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她认为,开发商迟迟办不出房产证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种违约之举已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收益损失。这个损失,理应由开发商来“埋单”。面对怒气冲冲的刘女士,开发商却态度强硬:房子的钥匙你都拿到手了,难道房子还不算交付?而如果房子已经算交付完毕了,那么根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开发商就不存在所谓的违约问题,也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开发商的一番话,把刘女士给弄糊涂了: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开发商只要依约交房就不属于违约。开发商已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把新房钥匙交到了自己手中。至于开发商必须在多少天之内办出房产证,合同中确实未作具体约定。
交钥匙到底算不算已依约交房?刘女士因拿不到房产证而受到的损失,究竟该由谁“埋单”?在生活中,恐怕许多购房者都有这样的疑问:何谓交房?商品房买卖中,房屋出售方交付房门钥匙的行为,究竟算不算交房?
对此,笔者认为,交付房屋钥匙不完全等于交房。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应包括房屋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这一方面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另一方面,完整的交房尚需履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办理并交付房产证等。
所以,交钥匙仅属于事实交付房屋,但因其缺少交付房产证这一环节,这种交钥匙的行为,属于不完全交房。
为此,笔者在这里提醒购房者在与开发商交接房屋时,不可匆匆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落款,而应多长个心眼儿,仔细对照购房合同查验房屋及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如果开发商未按约定条件交付房屋,购房者则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向开发商送达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通知书。在通知书送达给开发商之后,业主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