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高坪办事处多管齐下,全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一是在处内成立市场检查组,不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三个内容:1、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购房人费用的行为;2、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公示房源信息和价格,捂盘借售;3、销售价格与申报价格明显悖离。
二是在市场监管中坚决落实各项政策。
(一)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预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先将第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报我处审查合格后再网上签署合同,在审查时:1、不允许填写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内容;2、有无补充协议必须在主合同中写明,有补充协议必须一并报送审查,防止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3、合同备案前,开发商应将雌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购房人出示并由购房人签字,合同备案时一并报送审查;4、未经申报许可,不允许合同价格与预售申报价格明显悖离。
(二)实行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销售方案报我处备案,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将商品房销售方案在售房部张贴公示。
(三)现场警示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设立的项目咨询中心,在现场张贴告示,告之购房人该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不能购买,开发商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对现场的书面警示,开发企业必须书面保证其张贴直到取得预售许可,中途如损毁须及时告知我处补贴告示,否则按未取得预售许可售房处理。
(四)房源信息公示制度。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前,必须制作统—格式的销控表,公示全部房源信息和价格,报我处审查备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十日内将销控表在销售现场公示。未公示的,一律暂停网上合同签署。
(五)销售代理企业和销售人员备案制度。凡在高坪辖区从事房屋销售的企业和人员必须在我处申报备案,否则一律不准从事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