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9)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室日前转发市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办法规定,开发商不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购房人直接缴存到专户
目前,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除了按照房屋售卖价格付给开发商房款以外,同时还要付给一笔名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款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从明年开始,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直接归集,不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并按幢建账核算到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必须明确维修资金缴存时间和缴存金额,并督促购房人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户银行缴存。
购房人缴存维修资金将作为商品房购买合同备案和产权办理的必备条件。缴存维修资金后,购房人还须将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交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商品房备案机构予以备案。
“如果购房人没有按照相关要求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市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说。
标准提高 电梯房屋每平方米40元
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提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在南充市规划区域内,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业主首次缴存维修资金,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存,未配备电梯房屋按购房人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存。
据市房管局物管科负责人介绍,从2000年4月,我市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小区征收首批房屋维修资金时,按照房价总额的2%至3%的标准由开发商代收代缴。自2006年开始至今,住宅维修资金按照多层商住房每平方米15元、电梯公寓按每平方米20元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我市市辖三区以外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