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3)日,记者接到不少市民反映,市政新区某楼盘“违规”收取配套费。市民购房,究竟应不应该缴纳这笔费用?
昨日,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于2008年在市政新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合同签订的日期为2008年8月1日。当时,开发商收了她10000元水电气及闭路电视安装配套费,双方约定按实际费用收取,多退少补。“后来我才知道,早在2007年的5月,相关部门就已经出台了文件,要求开发商不再收取这笔费用。而该楼盘的不少购房者,都像我这样预缴了这笔钱。最近我们要求开发商退还这笔钱时,却遭到了拒绝。”王女士说。
该楼盘售房处一位姓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也是受害者。因为至今为止,他未接到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关于“不能单独收取配套费”的文件。在接到购房者的反映后,他们才知晓这一情况。当初计算房屋价格时,他们未将配套费计算在内。况且,小区安装水电气及闭路电视设施时,给相关部门支付了这笔费用。
顺庆区物价局相关人员表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凡是2007年5月中旬过后销售的房屋,开发商一律不得单独收取配套费。像王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开发商如果未将配套费计入房价内,收取的时间又在禁收配套费文件出台之后,王女士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物价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