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楼市最热门的河西南板块,佳兆业开发的楼盘“城市水岸花园”(推广名“佳兆业城市广场”,简称“佳兆业”)受关注度最高。
它是佳兆业入主南京的第一个盘,因为是紧挨河西南京外国语学校的“双学区”,首次开盘便遭“疯抢”、一度上过热搜。后面的几次加推,也创下了近年来南京摇号中签率最低的楼盘之一,堪称南京的“神盘”。
然而,该楼盘也风波不断。一周前,佳兆业二期交付时,引发业主针对精装修质量的集体“维权”。除此之外,该楼盘一期还曾传出“办不了房产证”,被业主告上了法庭。
了解到,佳兆业一期的房产证目前已成功办理,但业主与开发商的诉讼仍在继续。今年3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二审,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判。
逾期办证,因为“偷面积”
2015年9月,施琴(化名)与佳兆业全资控股子公司南京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佳兆业)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以230多万的价格购得城市水岸花园中的一套房。
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于房屋交付后90日内,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这一批,同期签订上述合同的业主约有500多位。
2017年12月31日,开发商如期交房。不过,所有权转移登记日到期之时,业主们却被告知开发商不具备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条件。
了解下来,业主才知道,因为房屋改造,导致最终房屋实际户型与开发商在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户型有所不符。
而房屋改造,则是在楼盘售卖时,“开发商说为了让我们户型更好,套内面积更大,做的装修改造。”施琴告诉澎湃新闻,为此,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业主也与改造装修公司签订了毛坯改造委托协议。
施琴说,上述做法,其实就是俗称的“偷面积”。
“偷面积”是指开发商将某些计算规则以外的空间演变成可实际使用空间,赠送给客户,使得自己的产品在竞争上取得一定优势,而购房者也因此获得一定程度的房屋空间利益。
“主卧增加衣帽间、次卧楼板外扩、增加侧墙、设备平台改造、增加窗户、飘窗预留储物空间,大约增加了七八平方米。”业主黄芳(化名)对澎湃新闻说。
因实际房型与备案不一致,佳兆业被行政处罚。
也在发现无法房屋登记时,一期100多名业主将佳兆业告上法庭。
“事情发生后,开发商躲避业主,打电话不接,让我们去集体信访。当时正值三四十度的夏天,我们多次信访无果后,走投无路之下才选择诉讼。”施琴对澎湃新闻说。
因为没有按时办理房产证,业主们遭受许多损失。据澎湃新闻了解到,就有户口无法迁入、入学困难、房屋无法上市交易、房屋无法用来抵押融资等情形。
业主林清(化名)告诉澎湃新闻,他当时是看中佳兆业的双学区性质,才买的房,而没有及时拿到房产证使得他家的孩子在2018年没有如期入学。
佳兆业:业主签订协议前知情,并因此获利
尖锐的矛盾使业主诉诸法律。
而在还未开庭之前,2018年8月23日,开发商在受到行政处罚后,终于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过,这已阻挡不了业主继续起诉的意愿。2018年12月,该案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判决出来,业主败诉。
澎湃新闻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装修改造协议是业主与案外人装修改造公司签的,原告委托案外人进行毛坯改造,对房屋现状与规划核准不符是明知的。被告作为涉案房屋开发商,在房屋改造后继续进行精装,其也应当知晓房屋结构与规划核准不符。所以,对于房屋登记逾期,原告与被告都有过错。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办证损失,也不支持要求佳兆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但业主们对此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开发商违约是事实,给我们造成损失是事实。法院判决不公平。法院这样判,岂不是助长开发商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施琴说。
今年3月5日,二审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澎湃新闻记者在庭上注意到,原告业主认为,逾期办证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开发商以不符合规划的客厅、阳台、保姆房等作为售楼卖点,并在购房人作为普通消费者不清楚涉案项目规划的情况下要求所有购房人签署毛坯改造委托协议。
且业主们表示,当时在河西南同一区域,还有五矿、正荣、升龙等多家同等档次的楼盘,有的也是双学区房,价格也差不多,但就是看中了开发商当时所宣传的房型的优势。
“宣传房型与实际房型一致。”开发商也在二审庭审现场表示。
“原告没有被告知规划效果与宣传图的差异,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也没有能力发现这种差异。”业主表示,“如果我们知道法律不允许,可能影响到办证,我们不会签这个协议的。”
但开发商认为,毛坯改造委托协议是业主与案外人签的,按法律规定,委托协议的委托人应对该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且原告因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通过改造行为原告获得了更多房屋使用面积,并由此获得免费装潢。而被告却因此遭受行政处罚,非但没有获利 还遭受损失。故原告诉求索赔无任何法律依据。
“作为买房人,他最关心得房率,所以肯定是经过业主同意签订的改造协议。而且这种装修改造的做法在楼市里很普遍,河西南包括周边楼盘都会有。”佳兆业南京分公司分管营销的姚姓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
“无论第三方改造是否为被告指定,被告仅仅是提供便利条件供业主自主选择,被告在当时该片区的房地产销售市场中并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因此被告实际不可能强迫原告购买房屋及改造。”开发商表示,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