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南充房地产市场近期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加大楼市监督力度,规范楼市销售行为,促进楼市稳健发展。6月9日下午,南充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召开了开发建设单位约谈会,对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约谈的内容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开发建设资质、《商品房买卖合同》、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4.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6.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7.销售商品房应明码标价并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展示。
8.商品房价格应实行“一套一标”,采取多种方式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一致。
9.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10.不得强制购房者交纳商品房交易与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