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局介绍,近年来房产消费纠纷成为重灾区,其中60%都涉及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及履行,而大多发生在房屋预售过程中。7月1日起,《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将在全省范围内施行。现目前楼市多数供应都为预售,此次将预售、现售合同分开,内容会更加精准。
新合同范本新增以下8项条款,维护购房者的权益。有了白纸黑字的法律保障,购房者更有底气了。
1、贷款办不下来,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以前,签完合同最后贷款办不下来,开发商要求购房者一下子付完剩下的房款,或者将定金、首付款没收,开发商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新《示范文本》约定: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重新约定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如果因为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的,购房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2、增加验房、修复环节,修复期限可约定
以往开发商就要求消费者先接收房子再进行修复。许多购房者内心OS:收了房子,开发商不给我弄怎么办?
《示范文本》第十八条明确,买卖双方在办理交接手续时需查验房屋状况,购房者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开发商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契约作为购房者查验和办理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
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购房者可提出让开发商进行修复,修复好后才可交付,所有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为避免开发商拖延时间,合同中将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由买卖双方约定修复时间。
3、广告、宣传资料视为合同内容,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
以前宣传资料上面天花乱坠的吹夸夸,入户大厅可高大上了;交房的时候发现,简直千差万别。感觉就是开发商可以在广告宣传的时候可以随便打胡乱说,只要不写进合同,就不虚别个告。
新《示范文本》中约定,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买卖双方均视为要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些被视为要约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买房后房屋规划设计发生变化,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
在最近的购房者维权事件中,后期改规的情况非常突出。比如住宅小区突然增加了一栋商业楼,又比如中庭多出来一个垃圾场……买了房子发现,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新《示范文本》第四章约定了出卖人不擅自变变更规划、设计的的义务,以及在有关部门同意变更情形下出卖人对购房者的告知义务。购房者在收到通知起15日内是否选择解除合同。购房者不解除合同,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规划变化造成的损失。并约定了购房者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若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时购房者可获得的赔付。
5、不利因素明确告知到位
以往,不利因素公示总是放在售楼部的角落里,当最后恍恍惚惚签了合同后才发现,自己买的楼旁边是小区的化粪池、垃圾处理站,500米外有个220KV的大型变电站,1公里外将建污水处理厂。肠子悔青了。
新《示范文本》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开发商应该通过告知书、销售现场公示或者其他的方式向购房者告知的房屋不利因素。
6、明确6项基础设施交付条件
之前合同范本对于供水、供电等交付标准描述、开通费用界定相对模糊。
新《示范文本》明确了供水、供电、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六项基础设施的交付标准,以及开通手续、相关费用的承担责任人进行了明确。从而避免了过去由于约定不明,部分重复收取开通费用的情形。
7、增加车位选项 车位与商品房一同出售
以前开发商永远都是先卖房子,交房时再卖车位。买房时购房者根本不知道车位配比、数量,或者以车位合同没有起草为由,后期“炒车位”。
新《示范文本》第四条“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二款对商品房的规划用途增加了“车位”选项。而在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具体约定”中,将标明机动车停放库(位)的规划配比、数量、位置。此方案旨在建议开发商在卖房时,事先了解小区停车情况。
8、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新《示范文本》明确了,因商品房权利有瑕疵导致购房者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可获得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利息以及赔偿金。
新版商品房合同下载地址:http://www.scaic.gov.cn/zyxx/201505/t20150512_189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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