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2012年的历练与拼搏之后,关于买房的事儿,不少准置业者也练就了一身各自的绝技,如同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般,关于房子的问题,各位也是见仁见智,但有一些专业问题,仍然让不少人困惑。在蛇年的新春里,笔者整理了部分网友的新问题,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1、房东想终止未到期的租赁合约,这样合法吗?
问:本人租赁某物业进行经营用途,租期合同签的八年,至今我已经租住了5年。业主去年表示要出售该物业,本人就以租户身份在购买意向书上签字,后业主以有买家愿出比我高出翻倍的价格购买为由,将此售予他人,并终止与我后三年的租赁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业主这么做是不合法的,法律有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期间出售租赁物业的,购买人也应当遵守原租赁合同。目前在这种情况下,你有权利跟业主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你这段时间因此造成的损失。
2、物业“不准封闭阳台”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问:当时买房的时候,问售楼小姐收楼后是否可以封闭主卧阳台,售楼小姐说可以。但是现在交楼了,装修的时候物业却说不让我们封闭主卧阳台,连用玻璃封闭都不行。想问物业“不准封闭阳台的”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改建是目前物业管理碰到的普遍情况,改建是违反楼盘原定规划标准的,法律也不允许改建。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同意业主改建的话,那开发商或物业的行为就是违法,同时开发上还要对改建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什么是住宅的“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
问:什么是住宅的“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
答: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对“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全部产权”是指按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经济适用房亦属于全部产权。“部分产权”是指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虽然具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但在出售时要与原售房单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经取消标准价售房方式,原按标准价向职工售卖的公房,提倡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
4、哪些公用面积应该分摊?哪些不能分摊?
问:哪些公用面积应该分摊?哪些不能分摊?
答: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包括套(单元)门以外的室内外楼梯、内外廊、公共门厅、通道、电梯、配电房、设备层、设备用房、结构转换层、技术层、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为整栋楼层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建筑物内的垃圾房以及空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
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为底层架空层中作为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通道、沿街的骑楼作为公用开放使用的建筑面积、消防避难层;为了整栋建筑物使用的配电房;公民防护地下室以及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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